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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助研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1-03 浏览次数:

福大研〔2014〕6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助研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4年10月20日

  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助研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和职业、创业能力,进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福州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学校设立了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助研奖学金(以下简称“助研奖”),为规范助研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研奖主要依托以福州大学为第一主持单位(或课题负责单位)的横向项目和应用型纵向项目设立。鼓励研究生到校外实践。

(一)每个在研横向项目,在项目期内,理工类的到校经费年均超过10万的,管理类到校经费年均超过4万的,其他人文社科类及数学、物理学科到校经费年均超过3万的,每个项目当年可申请设立助研奖1个。单项经费较多的项目或研究生在校外实践中获得突出成果的项目可适当增加助研奖人数。延期项目不再继续设立助研奖。

(二)每个在研的省部级以上应用型纵向项目(不含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基础研究项目)可设立助研奖1-2个,同一个项目专业学位优秀助研奖设立数量需适当抵扣学术型硕士优秀助研奖的数量。

(三)项目多、招生数多的导师,每个导师获得助研奖的硕士生数一般不超过符合申请要求研究生数的40%,学院(单位)可根据招生数量、项目情况、研究生的科研表现以及导师的产学研成果推广情况等进行统筹分配。

(四)学院(单位)可从全日制专业学位学费分配给学院(单位)的部分中统筹安排部分经费用于追加该助研奖比例。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应是在读全日制非定向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申请者应学风端正,学术道德优良,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品学兼优,未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努力钻研科研业务,专心投入导师科研项目研究,科研表现突出,具有获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的潜力。

(三)申请者的导师应是在研的上述科技开发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对于个别确属特别优秀的硕士生,导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虽不符合上述要求,也可向所在学院(单位)申请助研奖,经所在学院(单位)组织专家审核确属特别优秀的,可以获得助研奖励,所需的经费全部由导师自筹解决。一般获得该类助研奖的学生不超过下达该学院助研奖人数的15%。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助研奖的评定:

(1)近三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2)有学术行为不端行为。

(3)未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期注册。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在每年11月份,由硕士生导师提出助研奖人数。

(二)所在学院(单位)组织由学位点负责人或高水平导师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小组研究确定每位导师的助研奖人数。

(三)由硕士生导师提出助研奖人选,被提名为助研奖人选的研究生在“福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系统”上提交“福州大学硕士生优秀助研奖学金申请表”,提供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经导师确认提交所属学院(单位)。助研奖人选需经分管研究生教育领导签字后,汇总上报校研究生院。

(四)校研究生院进行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通过网络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助研奖。

(五)评审过程中出现违规或情况不实者,经核实后取消导师和学生今后三年的相应资格,并减少相应学院的助研奖指标。

第五条 奖励标准与经费来源

    凡获得助研奖的硕士研究生,每月给予助研奖励500元,每年发放10个月,由学校专项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共同承担,学校与导师承担比例为:理工科类(数学、物理除外)50%:50%,管理类60%:40%,其他人文社科类及数学、物理学科70%:30%。导师须一次性将一年的费用(为项目中可用于研究生劳务费的部分)转到学校指定的专项经费卡后才能发放,当年将毕业研究生的助研奖费用按实际发放月份的费用转拨。

    有关导师务必确认所提供的经费卡有效(即有足额可用于劳务支出的经费),若提供的为无效经费卡或经费不足,将取消该研究生当年的助研奖资格。

第六条 考核

(一)对获得助研奖的研究生,导师不定期地进行考核,包括其科研态度、科技开发成果及工作量。导师根据其表现,可以重新推荐其他新优秀助研奖人选,重新推荐的人选应按选聘程序提前一个月向校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校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确定为新的助研奖人选。

(二)若研究生在获助研奖期间出现学术不端或受到校级以上处分,奖励自动终止。

(三)获奖者若退学、休学、毕业时,助研奖自动终止。

(四)硕士助研奖终止后,将相应的剩余经费退回原经费卡,也可另行增补其他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4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