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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校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4-11-12 浏览次数:

福大研〔2024〕31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校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2024年第17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4年第27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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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8


福州大学校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产教深度融合,促进各培养单位与行业产业重点企业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进一步规范校企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管理工作,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应当紧密依托校企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围绕“真问题”,研究“真课题”,产出“真成果”。

第三条  校企联合培养非全日制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必须依托校企合作项目,且到校经费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的标准。一个校企联合项目原则上仅可依托培养1名非全日制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如果到校经费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级重点项目”的标准,可依托培养2名非全日制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校企联合培养博士后原则上必须依托校企合作项目,且到校经费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省部级重大项目”标准。一个校企联合项目原则上仅可依托培养1名博士后。如果到校经费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级二类普通项目”标准,可依托培养2名博士后。

第五条 项目级别的认定按照学校科研项目与项目负责人认定办法执行。

第六条  为保障联合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将从所依托的校企联合培养项目到校经费中留取5%作为专项管理费。该费用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费用、博士后的日常管理费用、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费用等与联合培养工作相关的支出。同时,学校将不再另外收取校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管理费。

第七条  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研究生院与科技开发部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