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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7-21 浏览次数:

福大研[2012]50)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行为规范,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除外),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与申请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3.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由本人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信息确认:

1.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2.采集图像与指纹信息。

3.签署《诚信承诺书》。

(三)申请人完成现场信息确认后,我校将在15天内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信息平台。申请人通过我校资格审查的日期以信息平台录入的日期为准。申请人可通过信息平台查看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自动进入在册申请人信息库。凡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

我校将按本实施细则第五至九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五条对申请人课程学习、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发表论文的要求

(一)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六年内:

1.通过我校相应专业学术型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试应按相同专业在校学术型硕士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要求与在校学术型研究生相同,应符合《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对授予硕士学位的有关要求。

培养方案和获得学位的要求,以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当学年新入学的相应专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所执行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为准。

2.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考的学科以国家确定的为准,未列入全国统考的学科,由我校组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六年内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申请硕士学位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以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当学年新入学的相应专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所执行的《福州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和送审要求

(一)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经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在通过资格审查后第二至六年期间内完成,开题程序和要求与在校学术型研究生相同。在开题报告前,我校指定相应专业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工作全过程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人通过开题报告满1年以上方可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

(二)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包括学校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后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并向校研究生院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和提交学位论文。

(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英文摘要,并符合我校关于学位论文的其它规范要求。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四)申请人应通过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向研究生院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并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1.申请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全文3份;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如科研报告、工程设计、发明、专利证书等(原件用毕退回,附复印件1份)。

(五)对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与在校学术型研究生相同。另外,应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提交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通过学位论文送审并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答辩程序和要求与在校学术型研究生相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基础上,审议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审议时应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质量、论文评阅意见以及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进行表决,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所在学部委员会审议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表决,表决通过者,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其 它 规 定

第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具有相应学位的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其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一条 凡有申请无效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仍不通过记录的申请人员,从无效或不通过之日起,需间隔三年后我校才能受理其学位的再次申请,前次申请中的课程考试成绩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申请人若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参照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对待,曾取得的课程考试成绩一律无效。

申请人如在研究生阶段曾完成论文并以该论文提出申请学位,在评阅时,应注意该论文必须是经过修改,充实了内容的,并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申请硕士学位的材料在申请人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应缴纳申请费、课程考试费、论文指导费、论文答辩费等有关费用。具体标准、缴费方式按省教育管理和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修订)实施对象为2011年9月以后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此前通过资格审查的,仍按修订前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999年5月修订,2002年4月再次修订,2012年6月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