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订)
福大研〔2013〕37号
为加强研究生毕业与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倡导学术正气,杜绝学术不正之风,保证研究生毕业与学位论文质量,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的精神,根据2013年3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精神,结合《福州大学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自觉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和学位论文。不得出现《福州大学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第三、四条所列的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形。
二、研究生从事学术研究,撰写的论文(包括毕业与学位论文、在各种学术会议和期刊上发表论文)、开题报告、设计等应是本人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及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系统总结,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时,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等载体,是否已经发表,均应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的结论或结果;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研究生进行论文预答辩、送审、答辩、存档等环节时应提交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且两者应完全一致,凡不一致者,视同弄虚作假。
四、研究生在从事毕业与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过程中,在开题报告、论文预答辩、论文送审、论文答辩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或研究生所提交的预答辩论文、送审论文、答辩论文被校研究生院抽查检测出现文字复制比超过25%以上(含25%)者,不得举行论文答辩;已经进行过论文答辩者,凡被查出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或论文文字复制比达到或超过25%以上(含25%)者,答辩无效。
对于文字复制比超过25%以上(含25%)的毕业和学位论文,按《福州大学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实与认定;如果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福州大学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规定处理;如果经查实不属于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要求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认真修改毕业和学位论文,达到送审的条件后由校研究生院重新组织专家对其论文进行评阅,通过者允许其进行答辩和申请学位;已毕业或授予学位者,但被发现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无论是否已离校,撤销其毕业资格,追回已发毕业证书,并由校学位评定会委员重新审议决定是否撤销其所授学位。
五、凡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在毕业与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指导教师责任。
六、为加强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凡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经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阅,其中评阅结果出现成绩等级为低于中(包含中)者,在校学位评定会委员投票表决前,研究生院需在会议上对该博士生的情况进行重点汇报,经校学位评定会委员审议后再表决是否授予学位。
七、本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毕业与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规定》(福大研〔2011〕69号)同时废止。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