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切实支持在校研究生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学校认定的我校申请创新创业活动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三条 适用条件:
1.研究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创办了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组建了创业团队,项目正式入驻学校或政府部门设立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如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并经工商注册开始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学生本人或学生为主要股东(须为企业持股30%以上的法人代表或占51%以上控股股东)。
2.研究生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在技术、成果、技术转移和人才方面与学校有实质性关联,技术含量高或商业模式新颖,市场发展前景良好,且一般应结合学生所学专业背景。
第四条 对于项目简单或违反市场规律的创业项目,则不支持研究生离校创业。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因创新创业需要,可由本人申请暂停学业离校创业,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每次申请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单位,可多次申请。离校创业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累计可申请延长2年。
第六条 有离校创业需求的研究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根据申请条件填写《福州大学研究生离校创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至所在学院,所在学院根据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创业项目、创业能力等进行初步审查,学院初审意见须于开学第3周结束前上报校研究生院。
第七条 研究生院会同学生处、校团委及相关专家共同组成离校创业研究生资格复审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明确审查意见,获批者正式同意其离校创业。
第八条 离校创业研究生应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创业进展情况,研究生所在学院须跟踪离校创业研究生的创业情况,收集其创业相关材料,并提交至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离校创业研究生在申请离校期满后两周内须按时返校,否则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