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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3-27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条 复试形式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招生单位的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确定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原则上采用现场方式进行。

第二条 复试时间

我校复试安排在3月底至4月中下旬,一般于4月7日前完成一志愿考生复试录取工作,具体时间、方式等由各招生学院和单位(以下简称学院)确定并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学院网站。

第三条 复试比例/名单

我校所有专业原则上实行差额复试,具体复试比例学院自定。学院将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及差额复试比例确定复试名单,并公布在学院网站上。

第四条 提交复试相关材料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提交资格审查、学业能力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1.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初试准考证(如丢失请登录中国研招网系统打印)。

3.应届生提供学生证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有效期至本年度7月);往届生提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本科学习成绩单(应届生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加盖公章,非应届生由考生档案所在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

5.英语四六级证书、各类获奖证书、科研成果、论文以及证明自己研究潜能的相关材料等。

6.手写签名的《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诚信复试承诺书》,非全日制考生还须提交《非全日制考生承诺书》。

7.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证明表(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就读学校所在学院的党委出具,在职人员由所在人事主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其他由档案所在部门或居委会出具)。

8.其他材料(按需提交):

1)报名时学历、学籍未通过教育部审核的,需提供学籍、学历认证报告;不能在线验证的提供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持境外学历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考和网络教育当年入学之日前可毕业本科生应交验成绩单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届时可毕业证明,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

3)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须提供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审核盖章同意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

4)境外攻读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提交个人承诺书,承诺知晓应在当年入学之日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以上材料按学院要求提交,提交时间和具体方式由学院另行通知,学院将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者方可参加复试。

第五条 调剂

我校将根据一志愿复试情况确定调剂专业及调剂复试的人数,一般将3月28日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中的调剂意向采集模块陆续发布调剂信息,4月8日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中的调剂模块正式开展调剂相关工作具体的调剂信息调剂政策及流程请查看学校和学院后续发布的有关通知。

第六条 复试内容与要求

复试应包括专业能力测试、外语能力测试(含听力、口语等)、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等内容。复试一般可采用面试、笔试、实验、实践操作等方式,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同一学院各学科专业复试科目原则上须与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复试科目一致;同一学院同一学科复试方式、时间、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一般采取笔试的方式,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同等学力加试工作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并在复试通知中告知考生,每门课程满分为100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不加入总成绩进行排名,但加试成绩有出现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能录取。

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能力测试40分,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40分,外语能力测试20分。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具体详见各学院发布的复试方案。

第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证明表》,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治工作)部门加盖印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按学院要求提交,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条 体检

考生在获得拟录取资格后两周内按学院要求提交体检报告单。我校不组织考生进行集中体检,请考生自行前往具有二级甲等资质以上的医院或福州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报告有效期以复试时间为准,三个月内有效)。体检项目包括:内科、外科、血压、视力、辨色力、听力、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胸片。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或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体检报告者,将取消拟录取资格。

第九条 录取

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百分制)=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 + 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 其中:大文科管理类专业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是30%;理工、艺术类专业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是30-40%,具体权重由学院自定。

学院分专业分第一志愿和调剂志愿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名,并依据分专业招生数,按照先第一志愿后调剂志愿的原则确定拟录取顺序和拟录取名单。考生接受我校拟录取通知后,一律不予解锁。

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录取:

1.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

2.同等学力任一门加试科目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

3.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4.体检不合格者,或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体检报告者。

5.国家录检未通过者。

拟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原则上在复试后一周内,经考生本人正式书面申请和学院、研究生院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的期限一般为1至2年。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学院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 调档函和协议书

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须将其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其它有关事项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须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其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非全日制考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定向协议书。

第十一条 纪律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机组成部分。考生要确保所有提交材料真实,诚信参加复试。在复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等规定严肃处理。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校视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咨询及申诉渠道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官网、联系方式及学校申诉渠道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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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