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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期末复习考试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6-28 浏览次数: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即将结束,现将本学期期末考试有关工作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与地点

 1.考试时间:截止到2021年7月9日。

 2.考试地点:各校区。具体请考生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查看。

 3.校级公共课考试时间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见附表),其他课程由各学院安排,请注意避免时间冲突。

二、 组织工作及要求

1.各学院应加强考试规范管理,考试组织工作应按《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福大研〔2017〕25号)和《福州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规则》(校研[2019]38)的要求严格执行。

2.校级公共课由公共课教研部负责主考,组织命题、考务、统一集中密封流水评卷或网上阅卷、录入成绩等工作。研究生院协调考试时间、地点、安排督导巡视,各培养单位协助安排监考人员。专业课由学院负责,有两名及以上授课教师的课程需统一试卷,统一标准流水评卷。

3.要加强对监考老师进行监考职责的培训学习,确保认真按规章制度履行监考任务。

4.要加强对研究生进行诚信考试、违规处理的教育,杜绝考试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5.为加强考场管理,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学校已对公共教学楼、文科楼所有多媒体教室安装了标准化考场巡考摄录系统,24小时全天候启用及录像保存备查,各单位应将教室安装摄像监控的事宜告知本单位教师和学生。

6.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福州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规则》(校研[2019]38号),若有失职,课程主考教师将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通告相关学院,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附件:1. 后期校级公共课考试安排(不含已经考过的课程)

          2. 研究生手册中关于考试违纪的相关规定

          3. 福州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规则

                                                                                                                 研究生院

                                                                                                             2021年6月28日


附件:1. 后期校级部分公共课考试安排(不含已经考过的课程)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考试时间

000008021

随机过程

2021/7/2 09:00-11:15

00000803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021/7/6 09:00-11:00

000006026

应用概率统计B

2021/7/8 09:00-11:00

000008013

矩阵论

2021/7/9 09:00-11:00

     

      2 . 研究生手册中关于考试违纪的相关规定

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福大政〔2020〕23号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部分  研究生

第六章 违纪处分

第二节  细  则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或以其它方式为自己及他人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其他器材,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组织作弊,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考试时违规未被发现,事后被查出的,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2020年9月8日校长办公会2020年·第18次修订)


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福大研〔2018〕54号

第四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位:

(一)在论文工作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抄袭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

(二)在学习年限内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五条  在课程考核中因作弊、剽窃、抄袭等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申请授予学位:

(一)所受处分已经解除。

(二)论文研究工作取得突出成果,且毕业论文评阅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或者答辩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申请时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及投票推荐,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投票通过的方可授予学位。


    3.  福州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规则

(校研[2019]38号)

为贯彻立德树人,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规范课程考核管理,营造良好学风,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研究生参加课程考试,必须在考前关注考试通知,登陆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查看考试时间、地点,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教师核对,未携带指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手机必须关机,且取消设定在考试期间的闹钟,放置指定位置。

第三条  研究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并作缺考处理。

第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入座,不听劝告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五条  开卷考试时,研究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手写笔记和教师指定的教材(不得夹带和粘贴任何复印、打印材料);闭卷考试时,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其余书籍、纸张、书包等一律按指定位置集中归放。

第六条  考试全过程中禁止携带有存储、记忆、编程功能的电子产品。考试时必须独立完成,不得有任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的行为。开卷考试时,不准借用别人的书本笔记等资料。严禁代 考或请人代 考,违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同时依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条  开考后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自由走动,必须提问时应举手示意,未交考卷不得离开考场。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擅自进出考场,否则直接收缴试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逾时交卷者作缺考处理。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并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第九条  监考教师有权监督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则者,应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并当场做好学生违纪情况记录,保管好相应的违纪证据。

第十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必须在规定时间参加考前培训、领取试卷,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场,不准迟到、早退,考试前对考场进行清场,如发现学生课桌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等不符合考场规则的情况,应及时处理。监考教师应认真核对考生的姓名、学号、专业、证件等信息是否与应试者相符。监考时不得闲谈、看书看报、看手机、打电话等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十一条  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应严肃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擅离职守,若有发现失职行为,或袒护、包庇学生作弊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如因故不能参加本次考试,须在考试前一周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缓考申请。紧急情况下需要临时办理缓考的,须于考试前,致电相关教学干事通知考务人员,并在考试结束后的三天内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由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盖学院公章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2019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