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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2-08 浏览次数:

福大研[2015]69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及《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学位[2014]2号)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制定了《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经2015年1月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号)。同时,决定自2016年起,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对原《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15年12月7日

 

附件:

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

 

(修  订)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一级学科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结构和布局,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加快学位点的建设步伐,提高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水平和综合实力,使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时也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及《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就我校主动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简称学位授权点),修订本办法。

一、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一级学科博硕士点总体布局优化的需要,以优胜劣汰原则,主动调整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布局,构建博硕士学位点的动态调整机制。撤销学科综合实力较差、水平不高、建设进展缓慢的博硕士学位授权点。遴选综合实力较强、水平较高、发展势头较好的学科申报增列一级学科博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博硕士学位授权点分以下四种情况:

1.凡在学校内部开展的学位授权点(注:以一级学科为单元)合格评估中,经同行专家评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点,列为拟撤销的学位点对象(含该一级学科所覆盖二级学科学位点);或评估结果虽为合格,但学位点水平不高、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学位点校内评估综合排名在同一级别学位授权点中名列全校最后两位的,且经1-2年整改建设,进展缓慢,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者,列为拟撤销的学位点对象,从全校择优遴选出学科综合实力明显较强、水平较高、发展态势较好的学位点申报增列相应的一级学位授权点(注:博士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点);

2.现有二级学科博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经过一轮申报增列一级学科博硕士学位授权点仍未成功的,且经1-2年整改建设,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者或进展缓慢,列为拟撤销的学位点对象,从全校择优遴选出学科综合实力明显较强、水平较高、发展态势较好的学位点申报增列相应的一级学位授权点(注:博士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点);

3.学校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整体发展的目标定位,以及优化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结构布局需要,对学科特色和优势不明显,建设进展缓慢,且发展后劲不足的学位授权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主动撤销;从全校遴选有较好基础、发展态势良好,对学校推进学科交叉与融合,优化学科布局具有重要意义的学位点申报增列相应的一级学位授权点。

4. 有关学院为优化一级学科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结构和布局,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撤销已有博、硕士学位授权点,同时,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色鲜明、发展潜力明显的学位授权点。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时优先考虑主动提出撤销学位授权点学院的需要。

第二条  主动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通过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

1.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2.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3.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系指:

(一)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 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二)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三)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程序

第五条  学校组织评审,从师资队伍状况、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等方面,确定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由学校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以及我省、我校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

第六条  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均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到会委员对拟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分别进行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须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学校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级学位委员会。

第八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学位授权点经复核撤销的,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十条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校转由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