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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2-01 浏览次数: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文件

 

闽学位〔2014〕13号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精神,提升我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福建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29日

 

 

福建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为保证和提高我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做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抽检原则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按“随机抽取、重点抽查、均衡比例、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抽检范围与比例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福建地区研究生培养单位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5%左右。

三、抽检方式

硕士学位论文采用随机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随机抽检为主,抽检论文覆盖所有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全部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每个学位点均有一定比例论文被抽检。对学位授予人数较少的学位点,连续三年内至少抽检一篇或以上的硕士学位论文。对新增学位点、抽检出现问题学位点、同一导师同年度指导多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获得硕士学位者、全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获得者等情形,将予以重点抽检。

四、论文来源

省学位办根据上一年度我省授予硕士学位的全部论文名单,随机产生抽检论文名单,各学位授予单位通过“福建省论文抽检系统”上报被抽检学生的学位论文,且必须与存档论文一致。抽检论文不得出现学校、导师、作者以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字样。

五、论文评议

评议工作由省学位办委托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组织实施。

(一)评议要素

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评议要素另行公布。

(二)评议方法

论文评议采取“盲评”方式进行。每篇抽检的硕士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三)结果认定

1.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的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中出现1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该篇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六、结果反馈

专家评议意见由省学位办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七、结果使用

(一)省学位办对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数据、抽检结果、专家评议意见等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省学位办将责成学位授予单位对其进行质量约谈。

(三)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对抽检结果较差的单位或学位点,采用追踪抽检、专项追踪评估等方式进行处理。

(四)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将作为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统筹安排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经费投入等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撤销学位授权。

(五)学位授予单位要把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招生计划安排等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八、纪律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九、本办法由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动公开)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 12月 3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