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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5-07 浏览次数: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和成绩管理,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课程管理

第一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分以公开讲授为主的课程和定期辅导课程(即:教师讲授辅导与研究生自学相结合)两种课程。每门课程的开课时间相对固定,分春季、秋季两学期。

第二条 凡是研究生课程均必须有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公共课教学大纲由课程教研部根据教指委、中宣部和教育部的相关指导精神制定,院专业课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老师制定。

 以公开讲授为主的研究生课程还必须有授课计划。授课计划中应明确中英文名称、课程性质、学分、授课时数、周学时、实验时数、总学时、其它教学方式时数以及考核方式(考查、课堂笔试、课下笔试、课下论文等),为实施多课堂教学、为教考分离提供统一标准及为研究生自学提供依据。根据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可采取讲授、研讨、实地调查、实验等多种教学形式,非实践类课程课堂学时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的2/3,且须在填写授课计划时详细说明。授课计划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未按时提交的,将予以通报。

第三条 新开设研究生课程审批程序:根据学科发展及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各培养单位要积极为研究生开设新课。开设新课的教师应于课程开设前提交纸质版的课程教学大纲,经学位点和院学位分委会审批后,方可列入专业培养方案。新增课程被批准后,任课教师须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里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其教学工作应于下一学期开始进行。

第四条 一般校级公共课选修人数不满10人的暂停开课。院管课程选修人数不满5人的,一般不以公开讲授为主的课堂授课方式开设,可选择以定期辅导课形式开设,即由任课教师提出课程学习大纲要求,并定期组织研讨、讲座和辅导,以及学生自学相结合,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该课程任课教师的工作量由各学院自行规定。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修订培养方案时对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进行检查评估,实行课程淘汰制,对不宜继续开设或连续三年没有开课的课程予以淘汰,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每三至五年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公共课教研部要组织对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修订,以提高所设课程的适用性。
                                    第二章       教师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勤奋好学,博学多才,有较高的教育艺术,有很强的答疑解难和指导课外活动的能力,具备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为人师表。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副教授及相当职称以上人员,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相当职称人员担任。个别课程因特殊原因经书面申请,研究生院审批也可由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讲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
  第九条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或辅讲教师,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必须在开学前三个月内由有关学科所在专业提出书面报告及授课计划,外籍人员还需提供课程相应的英文材料和个人简介,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批准后方能授课,且系统里的课程信息须标注体现。

第十条 对教学不到位或不能以身作则的任课教师,各学院应帮助其改进工作,对不适合担任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应改聘其他工作。对违纪事件或由于失职造成的教学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类研究生公共课程任课教师须由相应的研究生课程教研部组织安排。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为全校各专业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为校级公共课,除此之外为院管课程。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组织由研究生院负责(包括下达开课通知书、制订课表,考试安排等工作)。院管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由各院主管院长负责,研究生教学干事具体管理(内容包括制订课表,教室的安排,考试安排等。

第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前二个月,由研究生院根据教学计划,负责安排下一学期的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并将课表发至各学院,同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

第十五条 各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根据培养方案提交本学院下学期的开课计划,并安排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教室,每学期开学一周内上报本学院当学期课程表到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凡列入开课计划的课程必须接受全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生、经开课学院批准的旁听生听课。如有特殊困难,限额授课时,应事先报研究生院批准,公布限额人数。

第十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类课程教材坚持优选原则:优先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优先选用国家公布目录中的教材,优先选用各级各类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 专业课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的要求优先选用适合我校研究生培养要求的、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用书,鼓励选用外文原文教材,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教学内容以及本课程涉及的最新成就和前沿学科知识,注意听取开课单位及学生的要求和意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修订教学大纲,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提倡精讲,积极组织专题性的课堂研讨,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的教学方法。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授课计划内容和进度进行授课,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将授课任务转交给他人,不得在课堂上宣传不当言论。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授课教师,必须在开课前2 周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换同等水平的教师授课。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表安排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组织教学, 按时完成课程教学任务,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短期离校或调整课程安排时,必须按《福州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调(停)课的若干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否则,若督导组检查到上课不到位,则该课程视为缺课。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内临时调课或请人代课不得超过总学时数的30%。研究生院教学督导组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对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包括课程的教案、执行教学计划等)随机进行检查。
                                   

                           第四章       研究生选课
 第二十一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第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应由各专业学位点预先统一安排,待新生入学后在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时再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选课必须严格按照已制订的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经系统提交审核,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更改,必须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里提交变更申请,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逾期不予受理。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一旦开课,若成绩不及格,不得退选,必须重修直至获得该课程学分;若课程未开课,允许通过申请更改个人培养计划,即删除该课程,并增选学分、学时、选修类型相近的课程。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变更累计超过两门(含两门),须经培养与学籍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并纳入培养质量跟踪对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成功排课和分班后才能听课、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可申请英语课程免修,具体办法见最新版《福州大学研究生公共英语免修办法》。
                             第五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考查课程成绩的记录采用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未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六条 公共课考核由公共课教研部负责安排。研究生院协调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公共课教研部负责组织命题、考务、统一集中流水密封评卷、录入成绩等工作。专业课程的考核由学院负责,有两名及以上授课教师的课程需同一试卷,同一标准流水评卷。

各类研究生课程一般由主讲教师考核(包括命题、评分),院管学位课程的考试,其试题研究生院将随机抽检。命题小组或教师应认真做好命题工作,不得沿用上一年度(次)试题。

第二十七条 除学术报告等考查课以外,研究生课程考核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考试方式。笔试考试需在课堂上限时独立完成,不得相互讨论或抄袭,更不能在课堂外完成,否则当作弊论处,课堂笔试时间一般为2-3小时。闭卷考试,笔试部分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总成绩的65%,其余的可以采用考勤、课堂参与情况、撰写论文、报告、设计、文献综述或大作业等形式考核;开卷考试,笔试部分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总成绩的40%,其余可以采用考勤、课堂参与情况、撰写论文、报告、设计、文献综述或大作业等形式考核;实验性课程的考核可以按实验设计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实际动手能力。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均应在授课计划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八条 对各类考试,组织教学的单位都必须在考试前,至少提前一周时间,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考试安排通知学生,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完善相应信息,研究生院将组织检查课程考试情况。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掌握研究生出勤情况,如确认研究生无故缺勤2课时以上,任课教师有权扣其期终成绩的10%。研究生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含三分之一),取消其考核资格。对于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条 选定修读课程后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处,课程成绩记“缺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一周由学生本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导师、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第三十一条 考核舞弊者,除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外,同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校先修课程成绩认定:对于入学前五年内已在我校修读过研究生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成绩证明),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核实,研究生院批准后给予认定,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十三条 在学期间修读校外课程成绩认定:一般需在比我校相应学科专业水平高的院校进行修读,且课程学分不低于校内相关课程的学分,修读前本人须提交《福州大学校外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计划表》,经导师、学位点和院学位分委会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审核,获准后方可进行修读,课程结束后须提供《福州大学校外课程成绩认定申请表》和有效课程成绩单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成绩认定。赴境外大学修读课程成绩认定按《福州大学研究生赴境外大学课程学习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成绩,获得学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英语课程免修认定:若研究生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修读并获得累计5学分以上研究生专业课程,可申请免修我校专业英语课程,修读前本人须提交《福州大学校外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计划表》经学院学位点和院学位分委会审议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修读结束后,由本人提出免修认定申请,经导师、学位点和院学位分委会主席审批后给予认定,获得课程学分,成绩为85分。

第三十五条 为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将网络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鼓励研究生结合MOOC课程进行课外自主学习。凡参加“学堂在线”“中国大学MOOC”“MOOC学院”学习取得的MOOC研究生课程成绩,均可作为评定相应课程成绩的依据之一。凡需结合MOOC课程进行课外自主学习的研究生,应于开课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课程教学小组组长、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校研究生院审批。有关课程的教学小组、任课教师应对MOOC课程及内容与我校课程大纲的吻合度进行审核,教学内容与我校相关课程教学内容吻合度低于60%的MOOC课程,一般不予审批。学生通过学习,取得“合格”及以上有效成绩者,本校相应课程的听课学时只需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1/3,即可取得考试资格,该课程的成绩以MOOC课程成绩和本校考试成绩各50%计(五分制成绩折合办法参照《福州大学研究生赴境外大学课程学习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中的表2 ),由任课教师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考试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从系统中打印出《研究生成绩表》并签字,连同试卷上交保存。校级公共课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将成绩及试卷分发到有关学院,院管课程交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干事按最新的福州大学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

开课所在学院在下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将所有课程的《研究生成绩登记表》整理一份并加目录清单,送研究生院存档,试卷按学生所在学院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针对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分、门数以及课程修读年限等具体情况,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与《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将达到退学与不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类需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时均必须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若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估分相差较大,要求查分,学院认为有必要查询时,应由研究生本人在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院专业课由学院安排有关人员复查,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复查;校级公共课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相关复查工作。课程成绩一经报出不得随意更改,否则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若确有充分理由需更改成绩时,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颁布条例、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