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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学术型硕士生优秀助研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福大研〔2015〕71号)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2-14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州大学学术型硕士生优秀助研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5年12月7日

                      

                                       福州大学学术型硕士生优秀助研奖学金管理办法(修  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激励科研基础扎实、有科研潜力的学术型研究生积极参与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潜心科研,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福州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学校设立了福州大学学术型硕士生优秀助研奖学金(以下简称助研奖),为规范助研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研奖设在以福州大学为第一主持单位(或课题负责单位),正在承担的国家“973”、“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点军工项目、国家支撑计划等项目的课题组。属延期项目的,不再继续设立助研奖。

(一)每个在研的国家基金重大项目(含自然科学和社科,下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支撑计划项目(我校为首席单位)可申请设立助研奖4—5个。

(二)每个在研的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973课题、国家863课题、国家支撑计划课题(我校为课题负责单位)每年可申请设立助研奖2—3个。

(三)每个在研的国家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子课题、国家973子课题、国家863子课题、国家支撑计划子课题、重点军工项目、国家公益行业重大科研专项(我校为首席单位)每年可申请设立助研奖1~2个;每个在研的省部级重大专项项目(我校为首席单位)每年可申请

设立助研奖1~2个;每个省级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项目),每年可申请设立助研奖1个。

 

      (四)每个导师获得助研奖的硕士生数一般不超过符合申报条件学生数量的三分之二。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一般为在读并已进入硕士论文研究阶段(一般指进入二年级学习的研究生)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

(二)申请者应学风端正,学术道德优良,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品学兼优,未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努力钻研科研业务,专心投入导师科研项目研究,科研表现突出,具有获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的潜力。

(三)申请者的导师应是在研的上述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对于个别确属特别优秀的硕士生,导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虽不符合上述要求,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助研奖,经所在学院(单位)组织专家审核确属特别优秀的,可以获得助研奖,所需经费全部由导师自筹解决。一般获得该类助研奖的学生不超过下达该学院(单位)硕士助研奖学生数的15%。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助研奖的评定:(1)近三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2)有学术行为不端行为。(3)未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期注册。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一般在每年11月份,由硕士生导师提出助研奖人数。

(二)所在学院(单位)组织由学位点负责人或高水平导师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小组研究确定每位导师的助研奖人数。

(三)由硕士生导师提出助研奖奖励人选,被提名为助研奖人选的研究生在“福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系统”上提交“福州大学硕士生优秀助研奖学金申请表”,提供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经导师确认提交所属学院(单位)。助研奖人选需经分管研究生教育领导签字后,汇总上报校研究生院。

(四)校研究生院进行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通过网络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助研奖。

(五)评审过程中出现违规或情况不实者,经核实后取消导师和学生今后三年的相应的资格,并减少相应学院的助研奖指标。

第五条  奖励标准与经费来源

凡获得助研奖的研究生,每月给予助研奖励500元,每年从1月份开始发放10个月,由学校专项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共同承担,学校与导师承担比例为:理工科类(数学、物理除外)50%:50%,管理类60%:40%,其他人文社科类及数学、物理学科70%:30%。导师须一次性将一年的费用(为项目中可用于研究生劳务费的部分)转到学校指定的专项经费卡后才能发放,当年将毕业的研究生的助研奖费用按实际发放月份的费用转拨。

有关导师务必确认所提供的经费卡有效(即有足额可用于劳务支出的经费),若提供的为无效经费卡或经费不足,将取消该研究生当年的助研奖资格。

第六条  考核

(一)对获得助研奖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不定期地进行考核,包括其科研态度、科研成果及工作量。导师根据其表现,可以重新推荐其他新优秀助研奖人选,重新推荐的助研奖人选应按选聘程序提前一个月向校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校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确定为新的助研奖人选。

(二)若研究生在获助研奖期间出现学术不端或受到校级以上处分,奖励自动终止。

(三)获奖者若退学、休学、毕业时,助研奖自动终止。

(四)助研奖终止后,相应的剩余经费退回原经费卡,也可另行增补其他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4级学术型研究生开始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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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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