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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修订)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1-03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校职攻读专业学位(工程硕士、MBA、MPA、会计硕士、法律硕士等)研究生(以下简称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保证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管理

第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发布的各类型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组织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的制定,公共基础课教学安排,所有课程教学过程及教学质量的监控,以及布置各专业学位的评估。

第二条  学院负责制定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安排、成绩管理,组织研究生学术报告和开题报告、论文答辩等培养工作,配合研究生院做好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  学院须指派专职人员负责非全日制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教学档案归档及保管,并将学校有关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文件及时传达给在读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所选课程应按照各类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要求进行。课程成绩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校公共基础课教师的选派及教学安排。各学院负责专业课程教师的选派及教学安排。课程教学和考试应在校内进行。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六条  学院应根据福州大学各类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做好课程授课安排,组织编写教学大纲、授课计划。

第七条  学院预先做好每学期的教学准备工作,提前将教材及教学要求告知学生,并通知任课教师及校外教学点做好准备,上课安排表(或课表)报研究生院以备抽查。

第八条  各门课程要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时数上课,授课时间不能过于集中,最后一次授课时间与课程考试时间应有一定间隔(一般一周以上),保证有好的教学效果。注意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案和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学院应向研究生提供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并提前向研究生提供下一学期的教学计划,以便研究生做好工作安排。

第十条  学院负责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安排的工作人员须对任课教师明确教学管理要求,并向教师提供课表、研究生成绩单、考勤表等。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表安排完成课程授课计划,不能随意调停课。如因故需要调停课的,须事先上网填写调停课申请表,并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做好补课安排。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对研究生听课情况应作详细考勤,确认研究生无故缺勤2课时以上,任课教师有权扣其期终成绩的10%。缺勤达到或超过总学时1/3,取消考试资格,若要取得学分,需重修。

第十三条  为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将网络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鼓励非全日制研究生结合MOOC课程进行课外自主学习。凡参加“学堂在线”、“中国大学MOOC”、“MOOC学院”学习取得的MOOC研究生课程成绩,均可作为评定相应课程成绩的依据之一。凡需结合MOOC课程进行课外自主学习的研究生,应于开课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课程教学小组组长、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校研究生院审批。有关课程的教学小组、任课教师应对MOOC课程及内容与我校课程大纲的吻合度进行审核,教学内容与我校相关课程教学内容吻合度低于60%的MOOC课程,一般不予审批。学生通过学习,取得“合格”及以上有效成绩者,本校相应课程的听课学时只需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1/3,即可取得考试资格,该课程的成绩以MOOC课程成绩和本校考试成绩各50%计入。

第十四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各门课程均要求进行考核。成绩(60分及以上)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及格者,只能在下一个学期后才能安排重修,费用学生自理。

课程考试须按课表安排时间进行,所有考场必须安排在本校内。研究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研究生证或身份证(证件丢失者须带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并间隔就座。

每考场至少应配二名监考人员(其中一名为主考)。主、监考人员应做好验证工作,并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需于课程考核结束15日内将考核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一份,连同试卷、答卷、研究生考勤表以及考试情况记录表一并交所在学院存档(校级公共课程交研究生院)。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情形严重者,教师有权视情节扣期终成绩的10%。课堂上严禁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十七条  因病、事假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提前请假,经批准后,随其它班级参加考核。擅自缺考者,以“零分”计,并通知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考试作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遵守福州大学各项规章制度,违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教学档案管理与督查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上满课时,按学校规定加强对研究生课堂纪律的管理。配合学校做好教学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做好各类型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包括研究生注册档案、成绩档案、试卷档案等)。其中,成绩登记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后才有效。研究生档案和成绩档案应长期保留,试卷档案应保留8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定期对各教学点的教学情况进行抽查。内容包括授课质量、研究生出勤情况、教学点及研究生意见反馈、教学管理的规范性等,检查结果反馈至各学院作为工作参考及考评依据。

第五章  其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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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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