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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0-09 浏览次数: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建立健全中期考核制度,促进博士生培养过程中的分流和淘汰,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经研究,我校实行博士生中期考核。博士生中期考核是指在博士生完成课程学习获得规定学分,完成开题报告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研究工作后,对其学业进行的综合考核。博士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为规范中期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博士生中期考核的目的是通过对博士生进行阶段性考核,督促博士生认真总结研究工作、加强自律,通过考核找出差距与不足,完善下一步学习研究计划,保证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对培养过程中的博士生进行分流与淘汰。通过中期考核发现不宜继续培养或科研能力明显较差的博士生,及时终止其学业。

二、考核时间及考核范围

进行博士生中期考核时间要求:全日制博士生应在入学后的第五学期第五周之前进行,在职博士生应在入学后的第七学期第五周之前进行,硕博连读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正式转入博士阶段学习的第三学期末之前(注:即硕士入学后的第七学期末之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学部、学院或博士点自行安排。

三、考核内容

中期考核主要检查综合能力、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态度、精力投入等。考核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1.重点考察学位论文及其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2.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情况。

3.学习态度、学风及参加学术活动情况。

4.科研成果及发表论文情况(注:发表论文指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非必选)。

各学位点可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学科特点进一步明确考核内容,或制订更详细的考核要求。

四、考核方式及组织实施

1.考核由学院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在此之前博士生要填写《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阶段中期报告》。

2.各学位点成立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研究人员组成的博士生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也可以聘请本学科点及相近学科点的退休博导),并设组长1人。

3.考核一般采取以一级学科点为单位统一答辩的形式进行;考核人数较多时可以以二级学科点为单位统一答辩,由博士点负责人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并给出考核结果。

4.考核以PPT口头汇报和提交书面报告形式进行,每人做口头汇报20分钟,回答考核专家提问20分钟,并写出适当篇幅的考核报告,考核报告需提前至少3天打印发给考核专家;也可以采取笔试加口头汇报和提交书面报告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笔试科目和内容要求由所在博士点研究确定。

5.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所属各学位点的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五、考核结果

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延期重新考核”、不通过三种。

中期考核专家组认为经过该生进一步努力,有可能继续完成学业的,考核结果认定为“延期重新考核”。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生,认定为“不通过”:

1.考核专家组认为博士生对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或课题研究及学业进展没有达到要求的;

2.在学习过程中,违反《福州大学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福州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毕业和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规定》,提交的学术论文及发表的学术成果等有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六、考核结果的处理

1.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博士生,继续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2.考核结果为延期重新考核的博士生,给予半年考察期,半年后再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考核通过者学位论文送审时间须延期三个月以上。

3.考核结果为不通过的博士生,按照《福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应给予退学处理的,由考核专家组上报研究生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和学部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并做出处理决定。提前攻博、硕博连续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学部审议,报学校批准后,转为硕士生培养。

七、其它

1.中期考核不通过的博士生对考核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福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2.各学部、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方案。

3.本办法从2013年秋季入学的博士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