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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12月修订)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1-1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为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现根据国家人社部、全国博管办和博士后基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发办[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和流动站分级管理。福州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各流动站及所在学院全面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站、出站的相关考核工作,并指定一位联系秘书专门负责本博士后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流动站应为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备1名博士后合作导师,全面负责审议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课题的开题、指导研究工作以及在站期间的考核和期满出站评审等有关工作。

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其合作导师须经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招收。

第三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在职在岗的教授或研究员;

2.原则上招收博士后当年(以6月30日为限)年龄不超过62周岁;

3.近三年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目前拥有的课题经费符合以下要求:①理工医类学科(数学学科除外)实际到校经费不低于25万元②管理类学科以及数学学科实际到校经费不低于15万元③其他人文社科类学科实际到校经费不低于7.5万元。

第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由合作导师负责指导、检查与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由其所在学院党委负责。博士后的业务及政治活动均在所属的院、系或研究所进行。

第五条 各流动站应认真做好本站博士后组织管理工作,履行职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选拔制度、开题报告制度、中期考核制度、出站评审制度、定期学术交流制度和奖惩制度等。每年在年底考核时,应对本站博士后工作做一次书面总结,包括博士后研究成果、存在问题及具体建议等,学期末统一上交校博管办。

第六条 校博管办和有关流动站应做好博士后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特别是获奖、高水平论文、获取专利、成果转化等科研成果资料的统计和收集工作,定期上报学校。

第二章博士后进站管理

第七条  博士后进站条件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申请从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严格控制招收本校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博士后人员,不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规范博士后挂职锻炼,在站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得少于两年。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程序

(一)申请进站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3.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提供该地区身份证;

4.《博士学位证书》;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工作站联合招收使用);

(二)被批准来本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收到录用通知后,应按规定日期尽快来校到校博管办办理进站手续,并与流动站、校博管办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相关事项。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说明。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学院、研究所应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研究、实验和计算条件,配备必要的助手。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考核。

第九条  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

为推动博士后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承接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研究课题,我校可与建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经费由企业支持。招收企业博士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达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外籍博士后

(一)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支持我校具备条件的流动站接收优秀的外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

(二)外籍博士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应与流动站所在学院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商定进站的科研要求、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等事项,签署合同。经学校审核同意,报省人社厅批准后,方可接收进站。

(三)外籍博士后入站手续按《外籍人员申请福州大学博士后入站流程》办理,需符合国家关于外国来华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照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的相关文件办理涉外手续。

(四)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管理和考核,与中国籍博士后相同。

第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博士后

港、澳、台地区博士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其管理办法参照外籍博士后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身份

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其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校。必须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工资、津贴等结合国家规定与我校实际情况发放。

第十三条  工作期限

(一)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确因承担国家科技项目需要,可申请适当延长在站时间1~2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情况,申请延长在站时间1~4年,在站总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二)对于完成进站协议要求,同时在站期间获国家级项目(须为项目负责人)的博士后,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经合作导师批准,可延长在站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延期阶段,须重新签订协议,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经费由学校和合作导师自筹发放。

(三)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校博管办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研究项目,应提前2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及所在流动站负责人以及学院同意,报校博管办,待批准后方能延期。在站工作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三年。延长期内的工资等经费开支,由流动站所在学院和导师自行解决。

(四)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须遵守学校的考勤规定,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或发生其他不宜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情况,由所在流动站提出申请,校博管办报省人社厅批准,为其办理退站手续。

第十四条 博士后待遇

(一)人事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在我校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由我校承担其在站期间两年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待遇。

(二)人事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保留在原单位的博士后,在我校从事研究工作期间,工资和社会保险由原单位负责。

(三)企业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工资、住房和其他相关待遇由企业负责。

(四)博士后住房实行房租补贴和公寓租住相结合的办法。学校资助招收的全脱产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租住一套博士后公寓;未申请租住博士后公寓的可享受学校规定住房补贴。博士后公寓仅供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租用,博士后期满出站,须在两周内退出其租用的公寓。

(五)按照博士后入站时已取得的成果和协议须完成的成果,确定年薪层次,理工类年薪(含保险租贴)分为17万、20万、24万三个层次,管理类年薪(含保险租贴)分为15万、18万、22万三个层次,经费由学校和导师共同承担;鼓励学院、导师按照更高出站条件,给予博士后更高待遇。

(六)外籍博士后的工资待遇与国内博士后相同,学校为其购买在站两年期间的社会保险,外籍博士后自行负责国际旅费、探亲等其他费用。随行的外籍博士后配偶来华前需自行购买国际医疗和住院保险,在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

(一)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完成进站前与流动站签订的协议书所规定的研究课题。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我校流动站所在学院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研究计划由本人与合作导师共同确定。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须完成开题工作, 并向所在学院作开题报告,同时向流动站提交《福州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开题报告》。

(二)博士后进站一年后,所在学院、流动站和合作导师应对博士后工作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并填写《福州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中期报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阶段研究工作和其他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并对其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三)中期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档。博士后不能完成规定的任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报请省人社厅审批,作退站处理。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须按照进站协议要求,以本人为第一作者、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相应成果。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提出更高要求,并报校博管办备案。(期刊标准参照福州大学核心学术期刊目录及相关条款)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除完成基本要求外,发表优秀论著或获得其他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的,可按《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博士后基金的申请

(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向在站博士后开放,旨在资助在站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基金资助形式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

(二)面上资助一年评审两次,分别在每年2月和8月开始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后至出站前半年时间内,可以多次申请面上资助,每站只能获得1次面上资助;博士后进站满8个月可申请特别资助,每站只能获得1次特别资助。

(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执行。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四)博士后应关注国内外科研基金的申请动态和信息,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站博士后应积极申请和参与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申请课题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并为其改善科研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各类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短期出国(境)交流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境)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确属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也可短期出国(境)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须经学校批准,但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回国后,应向所在流动站提交总结报告。

(三)博士后因公出访需参照我校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一)进站时,博士后本人凭省人社厅开具的介绍信和校博管办开具的调档函,赴档案存放单位办理调档手续,以机要方式寄至福州大学后,由校人事处档案室保管。

(二)出站时,由校人事处将其档案转至博士后接收单位。

第四章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十九条  出站考核

(一)博士后工作期满离站前应向所在流动站提交《福州大学博士后出站报告》,所在流动站组织同行专家5~7人(其中包括1名以上校外专家)对其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同时,博士后向专家组做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报告。专家组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情况、研究成果、学术水平是否达到要求,以及综合表现等作全面评定。流动站秘书负责将有关材料交校博管办备案并由站点存档。

(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以及博士后科研工作专家共同对博士后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成果等进行评议,并填写考核意见。

(三)博士后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在线填写出站申请,上传电子版《博士后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严格按照格式撰写。

(四)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评定为合格的,给予发放博士后证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报请省人社厅审批,作退站处理。不予发放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条 出站程序

(一)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5.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正式接收公函(在职人员回原单位的不必提供);

6.《福州大学博士后出站报告》(附件四);

7.在站期间申请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香江学者计划”等项目资助的博士后,须按要求向设站单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一式四份),结清资助经费后再申请出站。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为现役军人的,出站后回原所在单位工作。

(三)租住学校公共住房的博士后,须到校后勤处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后方可出站。

(四)出站前须归还工作证等相关证件,并提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档案、户口等手续按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六)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到校博管办办理离校手续,领取介绍信,到录用单位报到。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流动站应终止其工作,作退站处理。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我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按照我校有关规定,由校人事处具体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流动站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跟踪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