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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09-02 浏览次数:

福大研〔2008〕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提升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水平,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多出成果、多创成绩,特制定《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州大学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为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现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立和管理

1、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级学科)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凡有重点科研任务,科研条件和工作环境较好者,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2、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系、流动站)分级管理。校研究生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各流动站应组成由站长和若干名院、系级领导及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全面负责博士后进站的评审工作,并指定一位联系人负责本流动站日常工作。

3、流动站应为每个博士后配备一名联系导师, 并成立由联系导师担任组长的科研指导小组,全面负责审议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开题、研究指导工作、考核和期满出站评审等有关工作。

4、已退休的教师,原则上不再担任博士后联系导师,确属需要的,由学院、流动站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审定。

5、博士后的研究工作由联系导师负责;思想政治教育由其所在学院党委或总支负责。博士后的业务及政治活动都参加所属的系或研究所。

6、各流动站应认真做好本站博士后组织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选拔制度、中期考核制度、出站考核制度、学术交流制度、奖励和淘汰制度等。

7、各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应做好博士后档案资料的统计工作,特别是科研成果、获奖、获取专利、成果转化的资料统计,按期上报。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我校非编制的国家正式职工,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校,应同我校青年教师一样参加流动站所在院、系的各项政治、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工资、福利、津贴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

第三条:进站

1、被批准来本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日期来校凭录用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并与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相关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月无故不报到者作为自动弃权,流动站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请假。

2、被录用的博士后报到后,需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或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恶性肿瘤等),不适宜进行科学研究的,则将其退回原所在单位或学校。体检合格后,凭报到证到人事处、科研处、保卫部、图书馆、设站院系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签定有关协议。

3、博士后进站后到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领取《博士后流动站科研人员培养表》和《科研项目申请表》,如实填写。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我校流动站所在院系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把自己安排到重大科研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研究计划由本人提出,并取得合作教授同意。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工作, 并向所在系、研究所(室)作开题报告。

4、博士后所在院系、研究所(室)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研究、实验和计算条件,配备必要的助手。合作教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考核。

第四条: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后,应按规定办理出站手续或转到下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

2、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研究项目,可由合作教授报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延长期内的工资等经费开支由流动站所在院系自行解决。

3、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或发生其他不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情况时,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可报全国博管办批准,为其办理退站手续。由博士后本人落实工作单位,经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管理司批准后,由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考核、评定及奖励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完成进站前与流动站签订的协议书所规定的研究课题。

2、博士后进站一年后,流动站所在院系、合作教授对博士后工作应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即由博士后在本站范围内作一次学术报告,报告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并填写《福州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

3、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博士后人员这一阶段的研究工作情况及其他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并对博士后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考核结果及有关意见由合作教授和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

4、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档。考核结果为合格者,每个月增加600元,增加工资从中期考核后的下一个月起实行,未能按期进行中期考核的不补发增加的工资。如博士后不能完成规定的任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则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作退站处理。

5、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必须完成3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的文章,并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其中至少有一篇为SCI或EI收录(文章必须以“福州大学”为署名单位,否则不予认可)。

6、博士后工作期满离站前应向所在站提交研究成果报告,并在所在院系、所公开作一次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报告,有关专家(至少邀请一位校外同行专家参加)对其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定,并将评定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7、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领导及博士后科研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共同对博士后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成果等进行评议,并填写考核意见。

8、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推荐其参加学校高职评审,作为国家人事部及福建省为博士后设立的各项奖励的侯选人,并推荐给学校人事处。凡博士后思想品德有严重问题,或者由于本人不努力,对拟定研究项目没有完成,没有达到规定发表文章数量,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则作退站处理,不发给博士后证书,不享受博士后有关优惠待遇。

9、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按照我校有关规定,由人事处具体办理。

10、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流动站应终止其工作,作退站处理。

(1)违反学术纪律;

(2)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3)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1.5天以上者;

(4)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

(5)不能完成规定的任务,中期考核不合格;

(6)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出站考核不合格者;

(7)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者。

凡退站处理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工资,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离校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不予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博士后人员的工资、住房、福利待遇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1、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三个月内通过开题报告后,学校提供一定额度的博士后科研起动费。同时鼓励支持博士后进站人员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福建省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金及各种研究项目的经费。

2、博士后在站期间,按标准分配二室一厅带家俱、电视、电话、热水器、灶具、空调等基本生活用品的住房一套。每月收取一定数额房租。

3、博士后入住前与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签订《福州大学博士后公寓房屋租赁契约》,并交纳一定额度的押金(出站后退还)。

4、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离站时应主动通知我流动站检查住房、家具,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5、博士后出站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及时从博士后住房迁出。

第七条: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在我校流动站工作期间在福州市落暂住户口。

2、校保卫部凭国家人事部专家司出具的介绍信,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3、博士后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保卫部凭我校出具的介绍信为其办理暂住手续。

4、博士后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由本校人事处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的工作。未在我校落实借调单位的博士后配偶,学校按规定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5、博士后子女凭我校人事处出具的介绍信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按我校正式职工子女同等对待。

第八条:博士后基金的申请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有两次机会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已获资助或六个月内期满出站的除外)。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1996年11月12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即每年三月或九月(具体时间以文件通知为准),由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提出申请。

2、鼓励博士后申请其他科研经费,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

第九条:关于短期出国交流和合作研究

1、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也可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须经学校批准,但一般不超过半年。延长期间,国内的生活费用停发,国外的费用自理。

2、博士后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则作自动退站处理,注销本人户口,博士后配偶必须回原单位并及时退出住房。

3、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回国后,应向所在站提出总结报告。

4、博士后期满出站后方可办理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的手续。

第十条:出站管理

1、申请留校工作的博士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其院(系)考核审查通过后,报人事处审批。

2、联系去外单位工作的博士后须取得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的函件,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的附件,一起报送国家人事部专家司审批。

3、博士后凭人事部专家司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到录用单位报到。

4、如博士后研究人员为现役军人,出站后回原所在单位工作。

5、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须凭已办完手续的 “离校单”,到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领取分配工作介绍信,到录用单位报到。

6、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在站期满前40天,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三份,一光盘),根据博管(1995)3号文《关于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的要求,须严格按“编写规则”撰写;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四份);

(3)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正式接收公函(若留校则不必提供);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5)《博士后科研人员培养表》;

(6)《福州大学科研项目结束申请表》一份;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获得者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一式四份);

(7)已发表的论文及为SCI或EI收录的证明;

(8)有线电视缴费卡,煤气证,并在离站前结算电话费、水电费及煤气费,出示收款收据;

(9)博士后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或证明复印件(需注明户口迁出地和迁入地派出所名称;不必迁户的,不需提供);

(10)科研经费卡。

第十一条:自筹经费博士后

1、博士后流动站确因重点科研任务需要,经费落实,在招收名额已满的情况下,可以自筹经费招收计划外博士后。

2、自筹经费博士后的进站条件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3、自筹经费博士后的科研经费和生活费按规定由流动站自筹解决,自筹经费博士后的待遇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4、自筹经费博士后需先将日常经费全部转入财务处方可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二条:校内跨学科博士后

1、博士后流动站确因重点科研任务需要,经费落实,可以自筹经费招收少量在我校获得学位的优秀博士在校内跨学科做博士后。

2、校内跨学科做博士后的进站条件、审批手续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3、校内跨学科博士后所需经费标准及使用办法与其他博士后相同,其来源全部由学科及合作教授自筹解决。

4、校内跨学科博士后所需日常经费,在所在学科及合作教授向财务处交齐后,可办理博士后报到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

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探索博士后工作改革、发展的新路子,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博士后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校实施按项目招收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研究制度。为更好地完成国家或企业的重大研究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经费支持的,我校可按该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简称项目博士后);为承担和完成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研究课题,研究经费由企业支持,我校可与建有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

招收企业博士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达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招收项目博士后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外籍博士后

1、进国际间学术交流,我校具备条件的流动站可以接受个别优秀的外国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

2、外国籍博士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应与流动站所在系商定好进站的科研要求、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等事项。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接收外国人进站做博士后。

3、外国籍博士后的日常经费仍与国内计划内博士后相同。外国籍博士后的个人生活费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拨给。

4、外国籍博士后自行负责来去旅费、探亲、医疗和意外保险等费用。来华前需预先在当地办理好国际医疗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港、澳、台博士后

港、澳、台地区博士毕业生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其管理办法参照外国藉博士后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

1、进站时,博士后本人须协助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将自己的档案从原单位调入,放在人事处档案室保管。

2、出站时,由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将其档案转至博士后接收单位。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福州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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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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