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研〔2016〕23号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优秀研究生学位
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精神,对我校原有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暂行办法和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6年5月23日
福州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总体水平,学校决定开展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对获奖的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参评对象及比例
第二条 参评对象为上学年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者(含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应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不符合参评标准的论文,一律不参加优秀论文的评选。评选每年举行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为当年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左右(其中每一个二级学科博士点一般评选1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学校抽查盲审优秀率较高的学位点可增加5-10%评选优秀学位论文的比例;学位论文学校抽查盲审优秀率较低的学位点减少5%左右评选优秀学位论文的比例。
第三章 参评标准及要求
第四条 参评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送审成绩均应为良好及以上且优秀数量需满足:博士生2个以上为优秀(包含2个),硕士生1个以上为优秀(包含1个)。
第五条 参评基本要求:
(一)论文选题具有本学科的前沿性,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六条 参评成果要求: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及获得学位后一年内科研成果符合下列要求:
1.博士学位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在本研究领域“二类”刊物上发表(或已录用)5篇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应有3篇为“一类”;或者具有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省部级以上的鉴定和获奖成果(排名前三位)、发明专利(第一作者,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至少在“一类”刊物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在“二类”刊物上发表(或已录用)2篇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者在“一类”刊物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及获得学位后一年内科研成果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在“二类”刊物上发表(或已录用)1篇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
(2)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
(3)获得国际性或全国性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或获得省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二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艺术类专业与学位论文有关的作品参加全国会展获得三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
(二)对于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若不符合上述第四条关于送审成绩优秀数量的规定要求,则在学期间及获得学位后一年内需在“一类”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发表学术论文影响因子累计达到12以上(包含12),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影响因子累计达到5以上(包含5)。
(三)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若不符合上述第四条关于送审成绩优秀数量的规定要求,则在学期间及获得学位后一年内需在“一类”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1篇以上。
第七条 所有提供的发表的论文都应以参评人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参评人第二作者);论文、专利和成果均应与学位论文有关,且应署名福州大学,有多个署名单位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福州大学。发表论文刊物类别界定按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术期刊及相关论文认定文件执行。专利应获正式授权。
第四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八条 每学年初评选当年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论文作者经导师推荐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州大学优秀研究生论文申报表》,提交参评论文和有关材料。
(二)各学院根据优秀论文评选标准和学校下达的初选名额(初选名额数比实际评选名额多25%左右)进行初评,提出初选名单,并在学院内张榜公布,上报研究生院。各学院若无符合评选标准的论文,允许空缺。
(三)研究生院对初选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
(四)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专家组进行评审,差额投票表决,产生入选名单,并由研究生院予以公示。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六)异议期结束后,由校长批准确定福州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名单,并予以正式公布,同时对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一经认定,取消“福州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对已授予的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参评国家、省级优秀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应从校级优秀学位论文中推荐。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获得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发放“福州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证书,分别奖励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限第一导师1名,下同)各3000元。
第十二条 对经推荐获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由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发放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证书,学校给予获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和指导教师分别奖励: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十三条 对经推荐获得
全国优秀
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分别奖励3万元。
第十四条 对经推荐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分别奖励6万元。
第十五条 对获得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发放“福州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证书,分别奖励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2000元。
第十六条 对经推荐获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由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发放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证书,学校给予获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和指导教师分别奖励3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福州大学关于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暂行办法》(2004年修订)、《关于调整福州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励办法的通知》(福大研〔201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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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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