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
 

近期通告

首页 培养与学籍 近期通告

关于2014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应用概率统计》期末考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2-10 浏览次数:

相关学院、研究生:

 

兹定于20141213日(周六)下午14:00-16:00举行2014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用概率统计》期末考试。具体考试地点请登陆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如有疑问,请于1212日前在上班工作时间致电22865508询问。

 

特别提醒:

1、务必携带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未带证件不得参加考试。

               2、手机必须关机。

               3、开卷考试,除必须文具外,只能携带教材、手写笔记、计算器。

               4附:1)、研究生手册中关于考试违纪的相关规定

                             2)、福州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规则

 

                                                研究生院

                                          2014129

 

 

附:1)、研究生手册中关于考试违纪的相关规定

 

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08年8月28日校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7日修订)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部分  研究生

第六章 违纪处分

第二节  细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其他作弊行为及考试时作弊未被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1年9月修订)

(福大研[201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在政治思想品质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者;

(二)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者,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违法乱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福州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规则

 

福州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规则

为维护研究生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风,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研究生参加所有课程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教师核对,未携带指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研究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并作缺考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入座,不听劝告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四条  考试时,研究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和教师指定的工具书,其余书籍、笔记、纸张、书包等一律按指定地点集中归放,考试全过程中一律不得使用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带有通讯及存储功能的设备。考试时必须独立完成,不得有任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的行为,开卷考试时,不准借用别人的书本笔记等资料,严禁*或请人*,违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同时依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条  开考后考场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自由走动,必须提问时应举手示意,未交考卷不得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逾时交卷者作缺考处理。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待监考老师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并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第七条  监考教师有权监督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则者,应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并当场做好学生违纪情况记录,保管好相应的违纪证据。

第八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必须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场,不准迟到、早退,考试前对考场进行清场。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考生的姓名、学号、专业、证件等信息是否与应试者相符。监考时不得闲谈、看书看报、打电话,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课桌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等不符合考场规则的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九  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要严肃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擅离职守,若有发现失职行为,或袒护、包庇学生作弊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  本规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