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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4-29 浏览次数:

 

 

 

 

 

 

 

福大研〔2015〕24号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复试录取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为了做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提高人才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特修订了《福州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5年4月27日

福州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修订)

 

为了做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提高人才选拔质量,现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进行,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源质量。各招生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严禁任何不正之风。

第二条  要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要进一步突出创新,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科研水平和研究潜质、学术兴趣和学术能力倾向等作为选拔博士生的重要评价标准,使有突出学术专长和培养潜质的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复试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硕博连读生和提前攻博生可不再参加普通招考的复试,但应通过中期(博士资格)考核,合格者方可列入当年博士生招生计划)。

第三条  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监审处和研究生院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复试和招生工作的领导,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二)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的招生计划数及全校报名和初试情况,并体现优先招收全日制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
生的精神,研究确定全校招收博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外语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而进入复试的业务课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指业务课
的单科和两科之和的成绩要求)则由有关学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同时学校按照《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修订)》
(福大研〔2015〕13号)的精神,按学部下达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数。各学院(单位)的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由有关学部委员会研
究确定。所有学科、专业原则上实行差额复试,复试比例原则上为1:1.3至1:2之间,具体复试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情况
自行确定。

(三)各学院成立5~7人组成的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中应有院党委(总支)纪检委员。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还必须认真确定各学位点复试小组的成员名单、复试小组组长(组长一般应为相应学位点负责人且具有正高职称),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负责审核本学院各学位点初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和候补拟录取考生名单。

每个复试小组一般应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专业办事公正、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其中至少要有3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

(四)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复试的重要性,加强复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必须根据本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出本学院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包括复试内容、复试程序、复试标准、复试方式、复试成绩计算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最迟在复试前一周(即向考生发复试通知的同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六)各学院应组织参加复试的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我校研究生招生和复试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规范其工作行为,提高学术评价能力,确保复试过程中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提高复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七)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八)复试试题和考试提纲(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试题)由各学院自行命制,面试提纲(题库)由复试小组成员各自独立命制,独立保管,题库量由复试小组研究决定;各学院在复试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复试试题和面试提纲(题库)的保密工作和复试的组织工作。复试命题和综合面试等考务工作(包括:试卷的命题、印制、封装、保密、考场安排、监考、阅卷、成绩管理等)均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分管院长是考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复试考务工作参照《福州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福大研〔2011〕74号)、《福州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工作规定》(福大研〔2011〕75号)、《福州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人员保密守则(修订)》和《福州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印制、封装、管理人员保密守则》(福大研〔2011〕76号)的要求执行,命题人员和研究生教学秘书等考务工作有关人员应自觉遵守上述文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试卷。命题人员完成命题,经确认无误,将复试试卷装入专用信封后密封,在封口贴封条,并在封条骑缝处签名(签全名)后,交给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办好签收登记和移交手续,并及时将试卷和标准答案存入保密柜。命题人员与研究生教学秘书等考务工作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命题保密制度,与学院签订《福州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审题保密协议书》、《福州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印制、封装、管理人员保密协议书》。评阅试卷前,有关考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整理、分科清点好答卷,核对和登记各科实考试(答)卷的份数,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编号,编写密号,装订加密答卷或标注密号。密号由专人保管,不允许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

(九)复试专业课等考试的笔试,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考场,考场原则上参照标准化考场的要求设置,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每个考场一般安排30位考生,每个考场内须配备至少2名监考员监考,并参照《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的要求组织好考试工作,同时配备巡视人员对考试过程进行巡查。监考人员应及时填写《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考场情况报告表》,并在考试结束后与答卷一并交给所在学院指定的答卷管理人员。监考过程若发现考试违纪和作弊等异常现象,应及时取证,填写《福州大学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违规考生记录表》,同时制作《福州大学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并应当及时将《福州大学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考生。所在学院还应在当天内将《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考场情况报告表》、《福州大学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违规考生记录表》和有关情况上报研究生院。各学院要认真按照学校的上述规定和要求组织好复试的各项考务工作,加强管理,切实做好试卷的保密,应保证考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保密性,确保各项考试的安全、公平、公正。试卷、参*和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属于国家机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或向考生透漏,严禁泄露试题和提纲,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复试过程中若发现违纪、作弊等行为,取消作弊考生的复试资格,并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进行巡视督查。

(十)各学院的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要对本单位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当考生提出质疑时,各学院应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第四条  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前带准考证、毕业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交验学生证,硕士学位证书入学时交验)复试通知书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有关学院办公室报到,经查验以上证件符合教育部和我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资格者方可参加复试。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持伪造证件的考生,不准参加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各学院要严格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等,并将经工作人员核查过且签有核查人员姓名的学历学位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上交研究生院。

初试成绩未达到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不予破格复试。

第五条  复试要求及复试内容与方式

(一)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测试、综合素质(含实验动手能力)和能力测试、外语听力口语、专业外语测试及申请材料评价。复试方式分笔试、口试和实验技能考核三种。专业课测试一般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采用口试或实验技能考核的方式进行,并要对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做出评价结论;外语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测试一般采用口试加笔试的方式进行;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同一学科(专业)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对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二)复试成绩总分满分是:法学、管理学类为150—200分;理工医学类为200~300分,有关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的情况自行确定复试成绩总分满分值,并确定专业课测试、综合素质(含实验动手能力)和能力测试、外语听力口语、专业外语测试及申请材料评价等部分的成绩比例。有关学院确定满分值和各项比例后,应在复试之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笔试要有试题,面试要有详细考试提纲(题库),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复试教师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复试答卷和复试记录不得更改,并须妥善保存。复试完毕后,复试的试题、考试提纲及复试记录本等在有关学院保存三年(未录取者保留一年)。

(四)以上复试办法及复试内容应在事先告知考生。

(五)复试完毕后,有关学院应尽快计算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成绩,并及时将复试结果报送研究生院。

第六条  关于体格检查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需在复试期间在我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我校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的精神执行。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的时间、地点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另行通知。

第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有关学院必须认真做好。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治工作)部门加盖印章。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招生工作的干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五)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第八条  录取办法

(一)各学院要根据学校和学部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和分配的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各导师的考生报名、考试情况和导师的意见,确定各专业各导师的年度招生数(招生数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然后分专业分导师按照考生初试和复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博士生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办。复试成绩不及格(低于复试满分的60%以下)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不加入总成绩进行排名,但加试成绩有出现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排序情况及拟录取名单应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博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须将其人事档案转入学校。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其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

(二)对有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创新能力的考生,有关学院可单独报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及两名本专业正高职称教师的推荐材料,由校研究生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差额复试的学院可报送候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按先后顺序排列,在备注栏中注明“候补” 字样,以便在学校有剩余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按顺序录取。

(四)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确定,并在校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须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六)拟录取名单经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审查合格后,由研究生院向被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九条  信息公开公示

在复试、录取阶段,各学院要提前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和学院初步确定的拟录取名单等信息。

第十条  复试录取的监督与复议

(一)实行复试巡视制度。各学院党委纪检委员负责本学院的监督工作。学校成立研究生复试巡视组,由校有关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监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等人员。复试巡视组在复试过程中深入各学院复试现场,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采取随机走进考场和复试现场、旁听面试等方式来巡视和监督复试工作。

(二)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和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学校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追究责任。

(三)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保证考生咨询、申诉和监督渠道畅通。各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本单位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如有考生提出申诉,应由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时答复(应在收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因争议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可决定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再次复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我校制定和印发的有关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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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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